全面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工作方案

20.06.2017  13:50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对我省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

  截至2016年底,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324件。省本级有19件已经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本次清理305件。

二、清理的原则

  (一)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的,或者法规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法律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之不一致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修改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之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法规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四)法规中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修改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组织领导、工作分工与时限

  清理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分工如下:

(一)原法规案由省政府提出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后,于7月15日前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原法规案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由有关委员会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于7月15日前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于7月15日前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各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法规名称、需要清理的内容、清理依据以及清理意见。

  (四)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综合后提出清理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五)启动立法程序,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立法程序。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方式,一次性修改或者废止一批地方性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联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及号码:孙宏雁,0551-63608838,1395666512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表

                                        2.我省本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分类目录

                                        3.我省设区的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统计表

                                        4.我省设区的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5.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文本(略,请在“安徽人大网”自行下载)

 

信息来源: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