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09.06.2015  23:03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6月9日讯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这是继1989年后四川省政府又一次就该项工作作出规定和要求。
  《通知》从适应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发,结合四川实际,明确和完善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内容、形式、考核和结果应用等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明确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是地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二是丰富完善了内容。以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持续稳步“双增长”为总体目标,将政府任期内新增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期末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等作为市、县两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书的主要指标。
      三是层层建立责任制。省级对市(州)、市(州)对县级、县级对乡镇分别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是多种形式相结合。实行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与年度目标责任制、政府目标责任制和部门目标责任制相结合。省对市(州)、市对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以植树造林、林地保护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等为内容的年度目标责任制。市(州)任期目标要逐年分解落实到县级。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建立年度目标责任制。
      五是强化考核和结果运用。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在任期届满半年前,应向上一级政府报送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政府组织对市(州)政府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结果。市(州)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对县(市、区)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将结果报林业厅备案并抄送省政府。林业厅组织对各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2015年年底前层层都要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李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