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 合力推进 全面完成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

13.06.2014  12:51

——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盛    开
(2014年6月4日)

    今天召开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2013年度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部署2014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刚才,县事管局作了节能工作汇报,并对2014年度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我完全赞同,会议开的很有必要,也很及时,下面我结合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际,讲几点意见:
    一、把握大势,增强忧患,提高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认识
    我国节能工作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一是能源消耗总量持续增长;二是国内能源供需缺口不断扩大,能源约束增加;三是工业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较大,一直在70%左右,交通运输能耗上升较快;四是污染排放引起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五是石油进口快速增长。1996年以前,我国原油是净出口,1996年以后,原油变成了净进口,而且进口数量一路攀升,能源安全问题比较严重。单位GDP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许多,单位产品能耗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公共机构节能的目的是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带动全社会节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因此,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极其重要。一是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公共机构节能是树立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公共机构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公共机构大多是领导机关和社会管理机关,其带头节能,可以有效地带动全社会的节约工作,能引领全社会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的消费行为模式。二是能有效降低社会能源消耗。因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占的比重较大。三是能有效降低费用支出,节约行政运行成本。四是能有效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五是能有效促进资源节约型基本国策的落实。
    我县公共机构能耗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能耗单位数量多,能耗总量大。二是能耗结构不合理,原煤、汽油、柴油等污染排放严重的能耗占比较大,电力等清洁能耗占比较小。三是能源利用水平低,低费用绿色性的光伏发电等项目是空白点。随着我县百强县的争先进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和公共机构节能的动态性,决定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有一定的难度。
    国家《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市、县政府对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都作了较高的量化规定。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任务是繁重的,形势是严峻的。
    二、咬定目标,逐级分解,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对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作了宏观部署,领导小组进行了细化研究,确定人均综合能耗和人均水耗同比下降率大于3.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同比下降率大于2.5%、县直机关各机构电耗降低率不低于4%。为完成上述指标,促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必须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要抓奖惩兑现,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乡镇、园区、县直各单位要逐级分解目标任务,把2014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实体、具体人头。要建立各项指标奖惩措施,细化奖惩办法,真正把节能一票否决制落实好、执行好。二要抓示范创建,引领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县政务大楼在2013年成功创建成安徽省第一批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树立公共机构节能榜样,在全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效果。示范创建活动能有效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是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主要抓手之一。建设节约型机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节约型机关是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建设节约型机关是增收节支的重要措施。今年要扩大创建成果,确定2—3个环境设施好、建筑节能基础好的单位开展第二批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带动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三要抓重点领域,消除节能盲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等用能重点领域的节能管理工作,唱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戏”。对能耗浪费严重、节能效率差的单位,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消除节能盲点。县直机关所有办公区(楼)全部改用高效照明产品,办公环境较好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机关全部改用高效照明产品。建设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消除光伏发电空白点。县直各单位、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地和有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做好废旧商品回收工作。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四要抓基层一线,推动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基层一线站、所(单位)工作任务重、环境条件差、来往人员多;面向群众,为公共服务机关;是窗口单位;是不可忽视的节能工作主战场之一。各乡镇、园区、县直各主管部门,要实行“两手抓”,一手抓本级机关节能降耗,一手抓基层站、所(单位)节能降耗。要进行针对性、科学性、前瞻性指导,要在最基层公共机构中开展“比、学、赶、帮、超”节能活动,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全面开展。
    三、多措并举,合力推进,保障公共机构节能稳步发展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各级领导抓节能工作的主动性。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园区、县直各单位,要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节能联络员、能耗统计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各级领导都要学习节能知识、抓住节能环节,增强抓节能工作的主动性。
    二要深入宣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节约用能的自觉性。全县各级公共机构要抓住“节能宣传周、节能宣传月、全国低碳日和肥西县青年公共机构节能知识竞赛”的契机,利用多种形式,专题式、经常性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用能人员的节能自觉性,养成节能习惯。做到人人节能、时时节能、事事节能、效率用能。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使公共机构节能机制长效化。各公共机构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公共机构节能制度,从材料采购入库到分发使用,从计量统计到费用评估,从产品设备源头到使用报废终端,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能源管理制度,真正兑现各项奖惩措施,做到节能管理制度化、节能机制长效化。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使公共机构节能执法常态化。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规定,深入一线、深入实际、深入细节全方位做好节能执法检查,对违法用能、违规耗能、违章管能现象依法查处,做到节能执法常态化。
    同志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做,需要党政机关率先垂范,需要各级领导带头、党员干部带头、节能工作者带头,要总结经验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合力推进,确保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

  《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节选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或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整合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或对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根据当地地理气候条件,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电子政务,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建立用电巡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时间,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二)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对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倡五层以下(含五层)不乘坐电梯;
    (五)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六)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强供用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一)对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车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四)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五)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
    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辆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考核评价。
    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可以作为对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节能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确定以及能源使用责任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九)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新建建筑未按照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的;
    (三)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六)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的;
    (七)未确定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九)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说明理由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减少下一年度核拨给该单位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四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节能?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节能是指各级公共机构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接受的措施,减少能源的损失和浪费、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公共机构节能的范围应包括:
    (一)公共机构节能的主体是指依靠公共财政运行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党、政、军、人大、政协、法检机关、公共服务及其公共财政支持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对象既包括电、气、油、煤炭等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又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既包括办公设备、采暖空调系统等终端用能产品,又包括对车辆、建筑物等设施的节能管理。
    (三)水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能源资源,也纳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范畴。
    (四)还包括资源的节约、回收与循环利用。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原因和意义是:
    公共机构节能的直接目的是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伟大意义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公共机构节能是树立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公共机构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可以有效地带动全社会的节约工作,能引领全社会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的消费行为模式。
    (二)能有效降低社会能源消耗。因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占的比重较大。
    (三)能有效降低费用支出。
    (四)能有效促进节能技术进步。
    (五)能有效促进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的落实。

    肥西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被授予:安徽省第一批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