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推动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民营艺术院团繁荣城乡文化市场,活跃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生力军作用,近年来,我厅实施了扶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的“四个十”工程。为进一步规范开展这项工作,特制定《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
2015年7月10日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我省民营艺术院团品牌标杆,推动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民营艺术院团繁荣城乡文化市场,活跃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生力军作用,根据《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文化厅关于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工程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四个十”评选(以下简称“四个十”)由省文化厅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加大重点院团扶持,打造民营艺术“十大名团”;加大艺术创作扶持,创评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剧”;加大人才培养扶持,评选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角”;加大市场拓展扶持,推选民营“十大演出经纪”。
第三条 “四个十”评选原则上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民营艺术“十大名团”评选条件
1. 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年以上,须为企业法人单位,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
2. 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积极参加各级文化部门组织的文化下乡演出、培训和展演等活动,在繁荣基层文艺舞台、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方面业绩突出,发挥示范作用。
3. 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规模较大,演出器材齐备,演职员阵容整齐,其中专业艺术院校毕业或有艺术系列职称演职员占剧团总人数的10%以上。
4. 拥有一批叫座叫好的保留剧目,院团每两年有一部新剧目上演。
5. 院团运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市场拓展能力强,年演出场次不少于300场,经济效益好。
6. 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受到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第五条 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剧”评选条件
1.民营艺术院团的新创剧目或新改编剧目,版权合法,特色鲜明,深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
2. 剧目中主要演员须为院团正式聘用人员,在团任职时间不少于2年。
3. 剧目类型不限。戏剧类须为整本大戏,演出时长不少于90分钟,演出场次不低于50场;综艺、曲艺、音乐类须为整台主题演出,演出时长不少于70分钟,演出场次不低于30场;杂技、马戏类须为整台主题演出,演出时长不少于60分钟,演出场次不低于30场。
第六条 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角”评选条件
1. 在民营艺术院团任职时间不少于2年,每年参加院团演出不少于150场。
2. 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3. 有较高艺术造诣和表演水平,担任多剧(节)目主要角色,有代表作品。
4. 个人或所演剧目获市级以上艺术奖项。
第七条 民营“十大演出经纪”评选条件
1. 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年以上,须为企业法人单位,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
2. 坚持正确文艺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3. 每年运作推广各类型演出项目不少于8个,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不少于2个。
4. 积极开拓演出市场,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连续保持盈利,在本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5.近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受到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省文化厅下发评选通知,各民营艺术院团和演出经纪机构向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征求纪检监察和综合治理部门意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后报省文化厅。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人员名册、演出器材清单、专业艺术院校毕业或艺术系列职称证明;
4. 近2年的财务和税收情况说明及凭证;
5. 近2年参加文化部门送戏下乡、展演活动的剧照、荣誉证明材料、媒体宣传报道等;
6.演出经纪机构运营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演出合同;
7. 演出剧目影像资料;
8.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省文化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组评审,厅监察部门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组意见,确定入围名单,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厅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厅授牌、奖励。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省文化厅对获得“四个十”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授牌、奖励,并在展演展示、剧目创作、人才培训、文化交流、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参加文化部各项评选、奖励活动。
第十四条 省文化厅对获得“四个十”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以直接考察和委托市、县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方式,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获得“四个十”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报送上一年业务开展和个人演出情况,并送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取消下一轮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撤销被授牌单位或个人荣誉称号:
1. 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的;
2. 演出单位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
3.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四个十”评选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评审中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违反规定,影响评选公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