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营造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的旅游消费环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省工商局与省旅游局于今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开展全省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合字〔2015〕21号),决定从4-6月,利用三个月时间,集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主动加强与当地旅游部门的联系,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内容,征集意见和投诉,公布举报电话,突出重点,集中检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检查旅行社及其营业网点1108户,景区景点260个,星级饭店283个,购物店3066个,生产企业149户;检查旅游合同2759份,行政指导或下达《整改通知书》566份,办理合同备案206份;查处因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立案处理案件22件,涉案金额16.9万元,有效打击了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促进了旅游市场主体、旅游经营行为、旅游商品质量、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切实维护了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整治行动,发现全省旅游市场秩序,尤其是旅游企业的合同行为,总体是好的:一是旅游合同的示范文本使用率较高,各旅行社基本上都能采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与游客签约,对示范文本以外的内容,二是经营行为较为规范,各旅游企业合同法律意识较强,合同从签订、履行到保管都较为规范,三是旅游市场整体较为规范,各旅行社都能按照国家和省旅游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旅游业务,对旅游行程中的相关事项按要求告知游客,加强旅游安全和文明旅游引导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示范文本使用不规范。部分旅行社仍在使用老版本,示范文本的填写缺项、漏项,未约定违约责任,未明确用车、用房、用餐标准或采用“准星级”等模糊表示,自行删除、修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内容,导致违约责任的不对等或明显不利于消费者;二是格式合同应当备案的没有备案。部分旅游企业自制了格式合同,或者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后附加了补充协议、补充条款等,未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备案;三是合同行为不规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没有签,如旅行社与租车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给日后的维权埋下隐患;书面合同存在未签名、未盖章,不注明签约日期,或漏填、乱填等现象。
针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工商部门和旅游部门各自依据自身的职能,对问题企业进行整改,下一步仍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以行政指导在先为原则,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进行指导的,就现场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对情节严重或已经造成一定后果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严格依法立案处理,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二是依法依规进行合同备案。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是《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旅游格式合同、补充协议等,各地工商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备案;对通知后仍未办理备案的企业,按照《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三是规范旅游市场行为,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各地工商部门联合旅游部门,对旅游市场存在的文明旅游、规范经营等方面问题,依法联合整治,督促旅游企业守法经营;对诚信经营的企业将积极培育和发展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宣传企业诚信行为,扩大企业知名度,引导企业守法、自律、诚信。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形成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将加大对旅游市场和旅游企业的日常巡查、抽查力度,对这次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台账,定期进行回访;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商职能监管外的问题,应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健全工作协作机制,汇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全力营造全省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