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首设五种情形“一票否决”
5月11日,省委“三项考核”第一考核组对合肥市2014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考核,这是《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颁布后实施的第一次考核。办法明确“一票否决”5种情形、引入部门评价和民意调查、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量化、履职情况存入干部廉政档案等,使考核方式方法更加科学,考核结果运用更加有效。
今年4月,我省颁布“两个责任”考核办法,明确对省辖市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市厅级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考核的内容、方法、结果评定、结果运用等。
以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仅采取集中考核的方法,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作定性评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偶然性。“两个责任”考核办法首次引入部门评价和民意调查,并对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量化。其中,部门评价占10分、民意调查占20分、集中考核占70分。部门评价由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等一并作出。民意调查由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调查方式进行。集中考核由往年的省领导带队改为担任组长,全程参与。三项内容最终加权,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更能真实反映一个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情况,也便于横向比较。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办法首次明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5种情形:因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除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外,省辖市市级领导干部超过3人(含)、省直单位厅级领导干部超过2人(含)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集中考核民主测评中“一般”与“差”得票之和超过30%(含),经核实确存在问题的。(记者 朱胜利、吴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