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欢唱券遭遇使用难 KTV经理:爱上哪告就去哪告

06.05.2015  11:06

  近日,市民蒋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前不久,她持“全嘉乐”KTV发的一张2小时欢唱券到该KTV去唱歌,不料却遭到了KTV工作人员的拒绝。对于商家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蒋女士觉得十分不满。

   投诉人:免费欢唱券,使用遭拒绝

  “4月13日,我在汇峰广场一商家就餐时,商家赠给我一张该商场6楼‘全嘉乐’KTV的2小时免费欢唱券。第二天晚上,我便和朋友一起到该KTV唱歌。不料,当前台服务人员看见该券时却告知我包厢已经满了,而随后我们却发现付现金消费的顾客则可以顺利进入到包厢唱歌。”蒋女士说:“当时,持此券消费的顾客还有很多,大家都以该理由被拒之门外。我认为,商家的这一做法违背了券上的条款,是一种不诚信行为。”

  商家:“爱上哪告就去哪告。”

  为了验证蒋女士的说法,4月15日晚上8时左右,记者跟随蒋女士一同来到了全嘉乐KTV。在KTV前台,蒋女士按照券上的要求先向商家出示了欢唱券。在看到蒋女士的欢唱券后,前台的工作人员立即答复称:“我们的包厢除了已经预定的之外,其他的全部满了。如果需要,得再等2个小时。”

  无奈之下,记者只好陪蒋女士一同在KTV的前台等待。不一会儿,两名年轻人到前台要求开包厢。此时,KTV的工作人员却称:“还有最后一个包厢。”“不是还有包厢么?为什么刚刚又说没有?”对于工作人员的这一说法,蒋女士立即上前理论。

  不料工作人员却回答道:“(现有)这个包厢是收费包厢,不是用券包厢。”在记者的要求下,工作人员带着记者一同来到了该“收费”包厢,只见包厢上方写有“迷你包”的字样,并没有其他的收费告示。

  而记者在商家发放给消费者的2小时欢唱券上,则只看见了“本券仅限豪华包以下包厢使用”的条款。记者随即提出:“按照券上规定,‘迷你包’是符合免费欢唱要求的,那就应该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该店一名杨姓经理却答复:“我们的这个‘迷你包’不是用券包厢,而是收费包厢。”“那你们为什么不在券上或店内对收费包厢和不收费包厢做出明确告示?”“我们为什么要告示?最终解释权归我们所有,你爱上哪告就去哪告。”

  消费者协会:商家这一行为是不诚信行为

  4月16日,记者将此问题反映到了安庆市消费者协会。对于商家的这一做法,市消协的姚爱莹主任向记者解释说,商家既然已经向消费者赠送了2小时欢唱券,如果消费者的条件均符合券上规定的话,那么商家就应该履行券上的承诺。姚主任说:“商家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即,市消协将此情况转到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场监督管理所:优惠券发放过多,商家兑现难

  4月21日,大观区花亭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了此事,并对该KTV进行了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调查,该KTV为了吸引顾客,每个月向市民们免费发放5000张优惠券。“每周5天可使用,也就是说,商家平均每天要接待200多使用优惠券的顾客。而该KTV一共却只有40多个包间,并且40多个包间中只有部分提供给消费者免费使用。这样看来,商家根本没有能力接纳如此大的用券顾客。”该所汪松林所长介绍说:“前期我们就曾接到过消费者的此类投诉,我们认为商家向市场上如此大量投放免费券的做法显然有些不妥。”

  对于蒋女士的遭遇,汪松林表示:“虽然他们口头称最终解释权归他们所有,但是券上却明确写有‘在法律范围内本公司保留对活动适当调整解释权’。我们认为商家的这一条款并没有违法行为,所以无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随后,在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协调下,该KTV一名负责人表示,愿意重新补发优惠券给蒋女士,继续履行承诺。但对于蒋女士提出的“要求工作人员就服务态度不好进行道歉”的要求,对方却以“工商部门认为我们没有违法行为,那我们无法道歉”为由予以了拒绝。

  律师:商家行为属于违约

  对此,安庆市国誉律师事务所的何杰政律师表示:“如果顾客去消费,那么双方就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而优惠券实际上是商家的一种承诺,在法律上属于要约,属于服务合同的内容。那么,只要消费者符合优惠券的条件,商家就应该兑现承诺,而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而所谓的解释权,是指对活动内容的解释权,而不是变相的隐瞒真实内容。所以商家的这一行为实际上就是不诚信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安庆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