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救治后结算 先救治后救助 竭力保障民生

23.10.2014  13:20

  近年来,肥东县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采取六项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肥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现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给予救治,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肥东县2014年以来共救治危重病人44人。

  一是定点送治。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将发现有明显特征的疑似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立即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乡镇和社会热心群众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通过辖区派出所和乡镇民政办直接送往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

  二是及时报知。定点医院在收治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救助管理站,以便对收治对象的身份、救助属类进行甄别和确认,对符合救助范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县救助管理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三是核定标准。县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疗和用药。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治疗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属救助范围且自愿接受救助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四是规范治疗。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理的检查、治疗,加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规范管理,形成一人一档,并将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五是严格审核。肥东县将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并会同公安、卫生、城管、财政等部门成立审核小组,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和生活费用进行审核确认,根据审核确认的医疗费用,由县救助管理站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

  六是实施问责。肥东县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积极主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对因工作不力、推诿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医院如有违规接诊或擅自扩大救治范围、弄虚作假骗取救治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