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发布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 鼓励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20.11.2017  17:48

为加强和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促进儿童福利机构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发展,近日,安徽省民政厅联合多部门联合下发《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规程》从人员配置、家庭寄养、医疗康复、特殊 教育 等方面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与要求。

规程》要求,坚持“家庭养育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积极开展送养工作,推动儿童回归适合其成长的家庭,融入社会。鼓励和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规程》对儿童福利机构岗位设置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一线服务人员与 生活 能够自理的儿童比例一般为1:4,一线服务人员与生活半自理的儿童比例一般为1:2,一线服务人员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儿童比例一般为1:1。

此外,市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其工作人员总数的60%;县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其工作人员总数的40%。

规程》提出,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弃婴(儿)入院后,在当地报纸公告60日内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并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为弃婴(儿)办理常住人口登记及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入院后,为适合收养和寄养的儿童积极寻找家庭,对不适合收养和寄养的儿童实行机构内安置。儿童福利机构评估后入住机构安置和养育的儿童,抚育标准不低于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为保证寄养家庭具备条件和抚育条件,《规程》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规程》强调,儿童福利机构应具备基础医疗服务设施设备,为机构内的儿童提供医疗保障;应当定期安排儿童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规程》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需要设立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并可以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结合儿童身心成长状况,开展早期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同时应鼓励适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协助其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