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儿子不孝顺 其他孝顺的儿子也要成被告

03.07.2014  19:13

  走出法院的大门,71岁的张老太一直在埋怨,她想告自己不孝顺的大儿子,可是法官告诉她,要是告的话,要把其他几个孩子都告了。这让她很不理解。让她感到欣慰的是,经法官调解,此事最终妥善解决了。

  生病了也不管不问,老人欲告大儿子

  今年71岁的张老太是颍上县某镇人,和老伴育有三子一女,孩子们都已经结婚并分家。

  老伴于几年前去世。近年来,张老太的身体不太好,希望几个儿子按月给生活费,二儿子、三儿子按老人的要求,每月给200元生活费。女儿已嫁出去,虽然不给钱,但逢年过节也带礼物来看她。只有大儿子对她不管不问。

  老人省吃俭用,也能勉强生活。但前不久,老人生病住院花了不少钱,向儿子要钱时,老二、老三给了钱,老大仍然不给。二儿媳妇说:“要是老大再不给钱,前有车后有辙,我们也不给了。”

  老人想想也对,就请邻居及村干部找大儿子协调,但老大就是不愿意。于是,村干部让老人到法院起诉老大。

  到法院告儿子,张老太犹豫了很久,但想到大儿子对自己不管不问,老人还是到了法院。

  法官让老人把其他子女也告了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告诉张老太,要把老二、老三及女儿列为共同被告,这个案件才能向下进行。老人很不解:“只有大儿子不孝顺,我就告大儿子,凭啥让我都告呢?”老人是这么想的:四个孩子中,三儿子对自己最好,被告太冤枉;二儿好面子,万一被告后生气不再问自己了怎么办;至于女儿,农村有儿子的都是儿子赡养,没有让女儿给钱的。

  法官向老人解释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老人的四个子女在赡养义务的范围内是一个共同的义务整体,争议的赡养关系是一个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必要的共同诉讼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法院依职权追加其他子女为共同被告。

  虽然得到了解释,但老人还是觉得不能都告。最后,老人只好说不告了。

  事情最终调解解决

  看到老人无助的表情,承办法官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经商议,认为此案并非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老人有权选择对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这是老人充分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法院只需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原告的实际需要作出合理的判决。

  最后,承办法官决定按老人的诉请,到当地请基层组织及老人的亲友配合做老大的工作。在多方努力下,大儿子表示负担赡养费。

  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追加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无需追加当事人,只需判决张老大一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赡养份额即可。这两种主张均能找到法律依据,但本人认为后者更合理,有利于保护被赡养人的利益,也与农村习俗相符。(颍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