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95后熊孩子偷盗时被抓举刀反抗 从偷盗变“强盗”

12.04.2016  14:16

众所周知,抢劫犯罪较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更严重,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少数的抢劫犯罪却是盗窃转化而来,宣州区的李云就因无知,从偷盗变成了“强盗”。

1995年出生的李云,一般人眼里他还是个孩子,因平常不在父母身边,没人管教,经常干些偷鸡摸狗的事儿。

年纪轻轻的他既不愿踏实劳动,也嫌弃务农挣的钱太少,整日里琢磨着一些能轻松致富的“捷径”。

自2015年3月开始,李云手头开始紧张了,便琢磨着趁夜深人静的时候到防备不严的农村居民家中偷点东西换点钱。

李云在其居住地多次通过踹门、破窗方式,潜入别人家中偷窃。所幸都没有被人发现,偷的多了,李云渐渐地花钱也大手大脚了起来,胆子也渐渐地大了。不但晚上,连白天也开始入室行窃。

  偷窃被撞举刀反抗

2015年8月7日,李云骑着电瓶车至同村村民魏涛家门口,一番观察后见四下无人,踹门入内,盗取现金若干,谁知道魏涛妻子正好返回家中,被撞了个正着。李云慌忙逃离,但还是被魏涛等人控制住,李云再三道歉并立刻退还了盗窃的现金。

李云假装配合魏涛,伺机骑车逃离,魏涛看出他的心思及时拔下电瓶车钥匙,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此时的李云害怕起来,为了逃跑,竟跑到魏涛家厨房拿出两把菜刀,不停地挥舞刀子威胁魏涛交出电瓶车钥匙。魏涛无奈,只好拿出钥匙,李云骑车离开。

因为都是村邻,回到家后的李云越想越害怕,思前想后,便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其母亲。李云的母亲听完后,权衡再三,带着儿子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积极帮儿子赔偿之前被盗各户的损失。李云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九起盗窃以及上述一起转化型抢劫的犯罪事实。

偷盗不成“变”抢劫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云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李云因急于逃跑,持刀威胁他人,将其本身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故法院对其2015年8月7日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此类转化型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且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危害结果,因此该类犯罪是我国刑法重点防范以及打击的对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标题:95后偷盗不成“变”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