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发布

23.03.2017  09:35

据安徽商报消息  继去年发布健康脱贫工程相关实施意见后,日前,我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正式出台。除进一步确定针对贫困人口的“180”补充医保及取消住院预付金等保障措施外,细则还规定医院提供自费药品或者医疗项目时,必须书面通知患者,不合规用药不纳入医保报销,医院违规用药需要自己埋单。

细则提到的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的对象为截至2015年底由扶贫部门确认的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已脱贫的人口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政府兜底保障政策。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两免两降四提高”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包括限额内、限额外自付费用等)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即“180”补充医保。

细则还明确,贫困人口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消住院预付金、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只需交纳自付部分,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如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材料和非医保检查、诊疗项目,应事先书面告知贫困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由其签字同意,所发生的非合规费用由患者自付,不纳入综合医保报销范围。未征得患者同意的非合规费用支出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同时,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实行按病种付费。因医疗机构截留病人或无故拖延治疗时间,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综合医保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保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