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假冒产品受到损害 可就近法院起诉

07.03.2016  11:45

  案例

  一个月前,为了让自己的婚礼办得更加隆重,李先生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些手持礼花桶。谁知,手持礼花桶尚未使用,便突然喷射,并致伤了一名亲友的眼睛。原来,其系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包括存在内部气压装置安放不稳、压力控制不当的缺陷。为此,李先生曾要求网店10倍赔偿购买费用及亲戚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可网店不仅不予理会,甚至以其提供的格式销售协议中已写明“所有争议,应当向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为由,公开与李先生“叫板”。的确,如果李先生要到上千公里外的网店所在地诉讼,花费的车费、住宿费、差旅费、误工工资等与能够获取的赔偿相比,极可能得不偿失。那么,李先生可以就近选择法院起诉吗?

  说法

  李先生可以就近选择法院起诉。

  一方面,本案所涉的约定管辖无效。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其中之一的法院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能对彼此产生约束力。但这仅仅是针对合法的协议管辖来说,而本案“所有争议,应当向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管辖协议却因违法而无效。因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由于网店作为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使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因担心得不偿失等,而不得不放弃权利,继而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即对消费者明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从而决定了该条款从一开始时起便对李先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李先生有权在自己本地法院提起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则进一步明确:“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李先生自然有权选择礼花桶的交付地,即李先生就近的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