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入“黑名单” 失信人贷款受限急还款

26.12.2016  22:33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22日一早,仰某匆匆赶到旌德县人民法院,将自己所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6715元交到了执行法官手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2014年1月,仰某因办厂缺乏资金,向胡某借款9万元,约定2014年3月27日归还,月息一分五厘。嗣后,借款到期,仰某陆续归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尚欠本金6万元及利息。2015年5月4日,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仰某归还本金及利息。2015年6月12日,经旌德法院主持调解,胡某和仰某达成了协议,仰某分三期于2015年年底前归还胡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之后,仰某仅归还了部分借款。2016年2月15日,胡某向旌德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但仰某拒绝履行。法院对仰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仰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依法将仰某上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近期,仰某到银行办理贷款,被告知无法办理。仰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将自己从失信名单中撤销。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已纳入失信人名单,如不积极偿还借款,将继续影响其征信记录,无法办理相应的贷款,只有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才能解除相关限制。仰某听后,表示会筹款归还借款,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之后,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解除了仰某的相关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