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不付钱,不当得利应返还
15.11.2017 18:11
本文来源: 安徽新闻网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车主驾车发生事故后,朋友帮其送到修理厂维修却没有付钱,朋友也不知所踪,为修理费,修理厂与车主发生纠纷,先是修理厂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修理费,后是车主起诉修理厂要求返还车辆,该纠纷法院怎么处理?
经法院查明:朱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2016年12月22日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朱晓花向交警部门陈述自愿承担车辆损失及车上人员受害的治疗费用;2016年12月25日该车从交警修理厂拖至原告肥西县某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2017年农历春节前该车修好后被取走,朱某某使用该车。2017年4月29日被告朱某某将车送至原告该修理厂再次维修,修理厂老板以未支付维修费为由,将该车扣留。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委托合肥市恒信旧机动车评估事务所对该车进行车损评估,损失评估价格为159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修理厂无证据证明其与朱某某或其他人之间形成承揽(修理)合同关系,但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修理厂对朱某某的小轿车进行了维修;朱某某因为原告的修车行为而获得了车辆可以继续使用的利益。原告因付出人力、物力维修被告的车辆未获得相应维修费而受到的损失,与朱某某因修车行为而获得的车辆可以继续使用的利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朱某某在获利的范围内,对原告修理厂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返还。一审判决朱某某返还原告修理厂不当得利12000元。
另一案件朱某某起诉修理厂返还车辆的诉讼,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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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017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