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07.10.2017  10:49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及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拟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四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并拟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欢迎于9月2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注: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黑体字加下划线部分为拟增加内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稿)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会议决定:

    一、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 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 会议 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出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

    三、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四)省、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对《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或者通过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 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

(二)第三条修改为:“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三)第四条修改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人大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并 其中书面提出的应当亲笔签名 。”

(四)第五条修改为:“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人大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正在诉讼中的司法案件;

“(五) (六) 其他不应当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

(五)第六条修改为:“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办事 机构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属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办事 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进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负责。”

(六)第七条修改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并书面 答复或者通过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 答复代表。”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承办单位 对大会期间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 (即代表建议分办意见通知发出时间) 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 对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交办函及网络平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相关规定明确的时限执行。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 不能按期办复的 建议、批评和意见 ,必须 应当及时 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承办单位在承办 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主动与同人大代表联系 沟通 充分 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研究。”

(九)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以公文(函)形式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通过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需送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通过相应的网络平台答复代表。

(十)第十八条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向社会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

(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 受理并负责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五、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198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信息来源:法规二处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中安在线讯 据黄山在线报道,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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