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细化信访责任主体权责 健全信访责任追究体系
02.06.2017 09:09
本文来源: 徽广播
安徽网络广播电视台6月2日讯(记者:王昕)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昨天(6.1)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细化了信访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今后对于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信访责任内容的主体将进行追责。
《实施细则》中规定,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有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接访1天,县和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则分别每月、每周至少接访1天。根据地方实际,领导干部可以采取重点约谈、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形式。
省信访局副局长邓斌:“同时,对涉诉信访事项反映渠道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力求不同层面抓信访工作的责任更加明晰,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此次《实施细则》将信访责任主体扩大到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将参照执行。
邓斌:“《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并对督查的频次、情况通报等提出明确要求。”
信访责任追究方面,《实施细则》结合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细化了12种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信访事项处置不当、违反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等都将被追责。
邓斌:“对信访工作责任人责任追究的程序作出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是: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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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2017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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