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06.02.2015 19:26
本文来源: 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吴某与刘某原为夫妻,二人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女儿某出生。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该案经全椒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刘某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各半承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刘某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并告知若仍拒不履行便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4年12月26日,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刘某督促履行时,刘某仍无任何主动履行意愿,且态度蛮横。12月30日,执行法官作出执行决定书,依法将刘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1月26日,被执行人刘某一反常态主动向执行法官打电话,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经询问得知,一次刘某在购买动车票时,购票系统上显示“法院限制”而导致无法购买。这次刘某终于意识到了信用惩戒的威慑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了义务。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在社会征信系统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执行威慑效应。正是在受到信用惩戒之后,本案被执行人才主动履行了义务,这充分说明,信用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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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2015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