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在国家和省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二是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将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分别纳入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范围。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城镇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给予优先安排;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将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按照从高原则给予改造资金补助。
三是做好养老保障。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60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现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护理补贴。对农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在享受民政重点救助的同时再增加200元的殡葬服务费。
四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对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由县人民政府代缴部分个人缴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等社会各类医疗保险的,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时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各类社会医疗保险等基金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为暂定为2万元,超出的部分再由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巡诊制度,为计生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检查。
五是加强帮扶关怀。 建立完善计生特殊家庭信息系统,按照分类建立个人档案;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关怀和专业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为符合计生特别扶助条件的计生困难家庭和失独家庭办理一份“计生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或“计生家庭综合保险”;对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收养服务;对计生困难家庭成员扶持就业创业;在计生困难家庭成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动员社会各级力量进一步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卞兆明)
宣城市: 泾县“五项”保障措施力助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
合肥11:51 21.10.2014 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