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湿地保护条例今日审议 擅自开垦湿地将受罚

14.07.2015  16:21

7月1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省林业厅厅长程中才作了关于《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也将于今日首次审议。草案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垦围垦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砂、取土的,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个省已有此法,我省迫切需要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

“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统计,我省湿地面积104.18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47%。”据程中才介绍,目前,国家虽尚未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但北京、浙江、湖南、江西、广东等17个省(区、市)已制定了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是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擅自开垦湿地每平方米最高罚50元

草案规定,将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开垦、围垦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禁止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禁止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从事湿地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擅自开垦、围垦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砂、取土的,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擅自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若违反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