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法保护徽州古建筑 允许合法流转古民居所有权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徽派建筑作为中国传统建筑的重要流派之一,历来为中外建筑大师所推崇,但很多徽州古建筑却得不到有效保护。12月2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的决议,这将使徽州古建筑保护具有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
大量徽州古建筑得不到有效保护
徽州古建筑在我国建筑史上独树一帜,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据统计,黄山市境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8032处,绝大部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徽州古建筑得不到有效保护,濒临毁损,年久失修,私相买受,盗卖不止,现状堪忧。
2004年,我省出台了《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黄山市也出台了《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保护徽州古建筑。但在当前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徽州古建筑保护仍缺乏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为此,制定《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适应了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现实需要,使徽州古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
本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保护范围不明确、保护责任不落实、资金保障缺失、迁移保护审批不严格、构件流失严重、产权流转不畅、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并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古建筑维修要遵循“最小于预原则”
据介绍,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本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
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寺庙、戏台、古楼阁、古城墙、古码头、古水系、古塔、古桥、古坝、古亭、古道、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古建筑构件包括天花、藻井、隔扇、门窗、隔断、斗拱、雀替、斜撑、梁柱、门罩、匾额、柱础、吻兽、抱鼓石等木构件、石构件、砖构件。
《条例》明确,对古建筑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需列大名录的古建筑进行认定,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损于古建筑保护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据等作业。古建筑维修要遵循“最小于预原则”。维修古建筑应当制定维修方案,须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明确古建筑“守护人”
《条例》规定实行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要与古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其中国有古建筑,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使用人不明确的,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古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通过合法流转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使用权
原来破败不堪、漏雨严重的老宅子,变身主题文化客栈、特色民宿、风情酒吧……近年来,不少徽州文化爱好者自发地参与到徽州古建筑的保护利用中来,让古建筑焕发生机的同时,进一步增添了徽州文化的魅力。对此,《条例》明确,鼓励通过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开设徽州民间艺术、传统工艺、民俗展示、非遗传习场所;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基地;开发旅游景点;开办民宿、客栈,举办文化体验活动等方式合理利用古建筑。古建筑被开辟为经营场所的,要提取不低于10%的经营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
对于很多徽州古建筑的“新主人”来说,产权是他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此次《条例》进一步进行法律上的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黄山市政府将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
《条例》还将每年六月的第二周确定为古建筑保护宣传活动周。(记者 彭旖旎)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彭旖旎 编辑:毛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