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八项措施构建保护华侨国内权益政策法规体系
一是在立法层面解决了华侨的身份证件问题。国务院侨办积极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安部等部门,在今年6月审议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华侨在国内办理事务凭护照证明身份的条款,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华侨多年来反映的身份证件这一热点问题。
二是推动解决了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在国务院侨办积极协调推动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规定了华侨可以以护照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身份证件,可持护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并规定了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三是保障华侨学生在国内的受教育权。规定华侨学生可以统一参加港澳台侨联合招生考试,在国内接受高等教育;明确就读于国内普通高校的华侨学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费标准;规定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
四是加强对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国务院侨办联合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致公党中央、中国侨联开展专题调研,向中央提交了专题报告,并起草了加强保护华侨投资权益工作意见,听取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商务部等十多个中央部门的意见,积极争取出台政策性文件。
五是积极参与制定引进海外侨胞人才政策。十六个部门制定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为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来华工作、生活、入出境及居留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参与制定《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政策支持。
六是完善保护华侨捐赠权益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侨办修订印发《海外侨胞捐赠公益事业资金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接受侨胞捐赠公益事业资金的具体程序;联合外交部、民政部制定下发通知,重申了严格执行对华侨华人捐赠者实行“自觉自愿”的原则。
七是明确了华侨等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务院侨办会同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印发《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贯彻“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规范了华侨、归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
八是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部门。针对华侨回国定居受理部门不明晰的问题,国务院侨办积极推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明确了华侨回国定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