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女子侮辱谩骂法官 涉嫌侮辱诽谤被司法拘留15日
近日,阜阳颍州区法院发生了一件令人不愉快的事:案件当事人张某,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承办法官言语粗俗,侮辱、诽谤,最终被司法拘留15日。
市民张某与许某某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近日下午,张某来到颍州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约见承办法官、递交材料。
当时,承办该案的女法官谢某带领书记员,与张某进行面谈。谢法官告诉她,法院按照其立案时预留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均联系不到她,要求她确认自己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张某一口否认她预留的地址有误,言语中充满了怒气。谢法官耐心地向她解释,张某不仅听不进去,态度也越来越蛮横,最后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无中生有、编造事由,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语谩骂谢法官。直到值班法警赶来,张某仍未收敛,继续对谢法官用侮辱性的言语进行人身攻击。
张某的行为,不仅诋毁了法官的名誉,妨碍了民事诉讼,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最后颍州区法院决定对张某处15日拘留。
记者从多个基层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当事人不尊重法官,甚至辱骂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当庭辱骂甚至殴打辩护人、被告人,有的旁听人员大肆喧哗、哄闹法庭,有的冲击法庭警戒、毁坏法庭设施,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十五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时候出现不和谐事件时,多以训诫处理为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介绍说,不少法官在遭到侮辱、诽谤和威胁后,不了了之。因违法成本过低,很难提高法治秩序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如何维护法官的权益和人格尊严成了一大难题。
说法:
“刑九”增加构罪情形,利于司法活动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第三百零九条确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扰乱法庭秩序情节恶劣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后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比原来更加全面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解析,“相比修改之前,新条款虽然在量刑上没有变化,但具体构罪情形增加了3项,即‘殴打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庭法官表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对诉讼参与人的保护和庭审秩序的维护,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活动有序运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遵守法庭审判秩序,避免因扰乱法庭秩序转为刑事犯罪。
原标题:阜阳一女子侮辱诽谤法官 被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