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挂牌侮辱诽谤他人 侵犯名誉权被索赔一元

29.10.2014  17:12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周某因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某名誉权的行为以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原、被告双方本来一起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后双方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其与原告合作开发项目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原告,协议签字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转让款。但是此后,被告认为协议不公,要求将退伙协议作废。原告表示,只要归还转让款,协议即可作废。但被告皆以没钱搪塞,且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3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在本县市民论坛发表《被某某诈骗真相》的帖文,并附其在县城挂牌游街的图片。该帖文中数处使用明显带有侮辱、诽谤等贬损性言辞,而且对双方合作开发的上述两处房地产项目,极力歪曲事实真相。因被告严重失实和极具人身攻击性的言论及游街行为,使广大网友和市民对原告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影响极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且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胸前悬挂侮辱性字牌在县城主要商业区站街的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原告形成错误认识,诋毁了原告的人格,造成原告社会评价贬低,名誉受损,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县城主要商业区,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社会影响差,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其还应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