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封机械,保护国有资产
安徽法院网讯 2014年11月7日下午,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的三名法官冒雨赶往位于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的安徽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他们在对三间厂房里的机械逐一清点、排查、摄像并粘贴封条,最终将49台机械查封。
2010年7月1日,安徽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金寨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签订合同,租赁其位于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的厂房和机械,约定租金为每年30万元。后因某公司拖欠租金,国资委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法院判令某公司给付国资委租金80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公司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国资委于2014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在受理该案后立刻与某公司取得联系并送达执行文书,某公司负责人解释为资金周转不顺畅并承诺以即将结算的货款给付案款。这起执行案件看似进展顺利,但是11月7日执行法官通过查询反馈的信息发现某公司没有任何流动资金,而且获悉多名债权人起诉该公司以致多台机器被债权人私自运走、十余台机械被法院查封。一方面由于某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且坐落在经济开发区,若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招致很多不良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某公司的机械与国资委价值三百多万元的机械混同在厂房内,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国有资产很可能会遭受损失。执行法官们立刻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最终决定对厂房内的机械进行查封。当天下午,三名执行法官冒雨赶往现代产业园区,向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取得支持,然后带着摄像机、封条和查封文书对三间厂房里的机械逐一清点、排查、摄像并粘贴封条,最终将某公司和国资委混同在厂房内的49台机械全部查封。查封机械后,执行法官们还指派了专人对整个厂区进行看管,彻底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
国有资产既是国家的财物、债权又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执行法官们依法查封机械的做法获得了广大干群的一致赞扬,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