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渐富:法律法规“暂行”“试行”要有期限

12.03.2015  10:31

  中安在线讯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国政协委员余渐富在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加强科学立法,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提案,建议构建系统性的法律体系、提升立法的预见性,尤其要对法律法规使用“暂行”或“试行”的情形,给予期限上的明确。

余渐富

  “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是有效实施依法治国的前提。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社会经济活动各个方面有法可依,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之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工作任务相当艰巨。”余渐富委员表示,尽管《立法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及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较为完善,但是真正执行和落实依然存在一定困难。

  余渐富认为,目前我国立法工作存在立法缺乏系统性、预见性不足等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大,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在立法上,基本上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导致法律文本对同一事物表述不一,执行有难度。此外,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力部门会通过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适用意见等形式对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久而久之,对某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就分布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而不同形式的法律规定众多,会出现各规定之间不协调,影响法律适用。”

  “立法的开展取决于社会关系的不断成熟,往往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存在长时间的法律空白期,在这段空白期,一些新事物无法得到法律的规范。而对于确又急需用法来加以调整的,通常就采取在法律、法规等的名称中加上‘暂行’或‘试行’的方式。”余渐富委员对立法领域进行了深入认真的研究,提出了关于法律、法规使用“试行”和“暂行”无规定期限的疑问。“在立法实践中,什么样的法律、法规需要加上‘暂行’或‘试行’?有没有统一标准?对于加上了‘暂行’‘试行’的法律、法规来说,‘暂行’‘试行’多久有没有时间标准?”屏蔽此推广内容

  围绕这三方面问题,余渐富委员建议在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重新审视法律体系建设,构建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研判,提升立法的预见性,避免法律文本颁布后出现大量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暂行”和“试行”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明确时间规定等。“既然‘暂行’和‘试行’法律法规的存在是因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那就应该有明确的时限,以便于立法部门及时审视‘暂行’和‘试行’法律法规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性。建议对目前‘暂行’和‘试行’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视情形给予相关法律法规2年至3年的‘暂行’或‘试行’期限。”余渐富表示。(记者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