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非法吸收社会存款 80余名群众损失2500余万元

10.11.2015  11:44

  芜湖市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高息向80余名群众借款3600余万元,用于投资经营房地产、足疗店及酒吧等项目,但宗某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后的他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造成他人损失2500余万元。

  2005年,宗某与其妻子共同出资成立了芜湖某房产经纪置换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07年4月,宗某申请将该公司变更为芜湖某投资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4月26日,宗某向他人借款950万元,于当日进行了验资。4月27日,宗某即将950万元从公司账户上抽回还给他人。

  在自己仅有50万元的情况下,就拥有了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公司,宗某尝到了借钱带来的甜头。于是,自2007年起,在宗某投资经营房地产、足疗店及酒吧等项目时,只要遇到资金不够的情况,宗某便会向他人借钱救急。当然,借钱也不是一件容易事,宗某深谙这个道理。为筹到经营所需资金,宗某向众债权人承诺按月利率2%—4%的高息支付利息,以个人或芜湖某投资公司的名义在外借款,供其投资的足疗店、购买工业用地等项目使用。

  起初,宗某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付给部分债权人高息;但后来,因宗某在外投资的项目没有产生收益且要支付大量利息给他人,宗某只有通过不断向外借款来归还以前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截至2011年10月,宗某在外向夏某、潘某某、江某某等80余名群众借款达3600余万元,已归还本金120余万元,用于支付利息1000余万元,实际造成他人损失2500余万元。2011年10月24日,无计可施的宗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非法向80余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宗某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虚假出资,并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偷逃出资罪。宗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法院判决对其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