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何为“营转增”?
28.04.2016 22:30
本文来源: 徽广播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0。
(四)以上三项外,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为6%
对于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
本文来源: 徽广播
28.04.2016 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