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租赁期不得超三年

17.10.2017  03:48

      近日,合肥市人防办转发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人防车位不得出售或附赠,如果是租赁给业主使用,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

        对于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位使用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附赠。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可由维护管理单位租赁给业主使用,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各地人防、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租赁价格的指导、监督,引导合理定价。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收益收支情况需要并定期向小区业主公示。

        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开发利用收益(包括租赁收益),由维护管理单位单独列账,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委托协议约定,用于该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养护。

        《意见》也明确了人防工程管理维护的主体。如果是单位建设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设备掩蔽等专用人防工程、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该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租赁性公共住房配建的人防工程,由该租赁性公共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防的工程,由该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如果是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应与物业公司单独签署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委托协议。

        晨报记者 余佼佼

责编: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