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低保老人“误工费” 泾县一雇主被判赔偿3万5千元

20.07.2015  11:34

低保老人陈某在为张某工作中受伤,张某以陈某是低保户且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雇主张某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合计35128.98元。

陈某是一名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的60岁老人,但是勤劳的他并不只依赖国家的帮扶,他种了田,平时跟着村里人做小工。村里的张某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就聘请了陈某为其捆扎木料,2013年12月14日,陈某切割不平整的木材时,因未站稳摔倒,被切割机割伤右手臂。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降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陈某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陈某是否享有误工费。张某认为陈某是低保户且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法院经审理认为,低保是国家对困难户的 生活 补助,陈某享受低保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陈某虽年满60周岁,但根据其身体状况,能够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以此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陈某在为张某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张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应减轻张某的民事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判决张某承担70%的责任。(徐佩 王斌 记者 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