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扩面助解“因病致贫”

28.03.2017  11:15

     ◎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居民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审一次

     3月2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低保范围,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差发放低保金,切实托住这部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指导意见明确,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低保金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除家庭财产条件外,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要被认定为低保对象,还需同时符合两项条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办理低保的程序为居民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居民的动态管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一年复审一次。已获得低保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药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保障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按时参加复审的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取消其低保,并停发低保金。

  为推动政策尽快落地,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在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备案。今年,省民政厅将把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低保工作纳入民政综合评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绩效评价体系,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低保绩效的重要指标。同时,做好制度衔接,对未纳入低保但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予以救助,做到应救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