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伤情缘何鉴定结果不相同 两家鉴定机构法庭上辩论

05.09.2014  13:19

  同一伤情,不同的鉴定机构却给出了不同的鉴定结果,涉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界首市法院自新刑诉法施行以来,首次要求鉴定机构出庭辩论。

  去年5月份,马某与受害人徐某酒后在界首市张楼新村,因劝架引起互殴。

  后来,经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徐某的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并右筛窦积血,构成轻伤。在诉讼过程中,马某认为伤情鉴定过重,申请重新鉴定。

  后经界首市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

  一个说是轻伤,一个说是轻微伤,虽一字之差,但性质相差甚远。徐某是否构成轻伤,成了本案关键。

  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应界首市法院的要求,到庭参与诉讼。9月2日,界首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全体审委会委员及部分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旁听。

  庭审现场,鉴定人分别就各自所作鉴定意见的程序、鉴定过程、鉴定方法及徐某右眼眶内下壁是否骨折等进行了陈述,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长的询问。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徐某是否构成轻伤展开激烈辩论,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颍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