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的福音---《宿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新出台亮点多

29.11.2016  02:32


      近日,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宿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民发〔2016〕215号,宿州规审〔2016〕20号),根据文件精神,新医疗保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11月22日)开始执行。较之以前实施的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该细则亮点颇多,具体体现在:

      1、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大幅度提高。一至六级伤残军人补助标准由80%(原一至四级伤残军人补助标准)、60%(原五至六级伤残军人补助标准)一律提高到10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累计金额由4000元提高到20000元。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由10%提高至10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累计金额由1000元提高到10000元。

      2、报销范围扩大化。报销范围由1-6级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扩大到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范围囊括7-10级伤残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其中,7-10级伤残军人及“三属”补助标准为6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8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标准为5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0元。

      3、优抚对象医疗减免项目增加。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以下医疗减免项目,包括免收急诊诊察费、普通门诊诊查费、门诊出诊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心电图、B超、化验等各类检查费减免10%;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

      4、相关部门职责再次明确化。《宿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出台,民政、财政、人社以及卫计等部门职责明确化。其中,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优抚对象身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并及时拨付,人社部门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以及结算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卫计部门组织优抚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并加强优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四部门密切配合,真正实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上报单位: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信息作者:和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