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再次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7.11.2014  18:14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淮北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5元提高至365元。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年满60周岁烈士子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提高到每人每年8240元,建国后入伍的老复员军人提高到每人每年8060元。

 

上报单位:淮北市民政局
信息作者:汪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