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不得自定税收优惠

25.12.2014  10:23
      财政部昨天下发通知,决定清理因不规范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洼地,要求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称,今后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相关部门还要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记者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