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备搬迁费用纳入评估补偿

22.03.2015  11:16
  新闻摘要

  今后,征收生产性企业厂房时,其机械设备搬迁费用将在评估后得到补偿。《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已获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目前,非住宅搬迁费是根据征收的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定额计算,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8元/平方米。“一旦遇到生产性企业涉及机械设备搬迁时,补偿所得与实际搬迁开支差距较大。”市城乡建委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后《办法》为此增加条款,提出“征收企业厂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价格的10%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此外,《办法》还增加了另一条条款,明确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这也为评估委托费用由政府承担提供了政策依据。

  此外,新《办法》还对单位按照地形图认定的房屋补偿标准做了进一步限定。今后,属于单位的,根据土地用途,工业生产、仓储等用地或者实际用于生产、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户按期搬迁将给奖励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其中,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合理的面积调整系数。同时,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