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拒不改正 或按日连续罚款
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等九种情形如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空气质量不好,城市市区可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8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首次上会审议。
空气不好 市区可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随着机动车数量激增,尾气造成的污染已不容忽视。草案提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城市市区内,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要求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提升燃油质量。
草案要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相关公共交通枢纽站、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
排污企业拒不改正 按日连续处罚
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业事业单位怎么处理呢?草案的答案是“按日处罚”。
草案称,对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九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 主要负责人或“引咎辞职”
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九种行为时,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或者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又或者未完成年度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由省人民政府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种情况分别为:
①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③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④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⑤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⑥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⑦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⑧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 背景
我省PM10浓度持续爬升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在昨天的会议上作相关说明时透露,我省大气污染呈“迅速加重”趋势。
据省环保厅提供的数据,2012年按照PM10浓度法排序,我省在全国排名第17位。去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9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5.3%,8个省辖市未达到二级标准。今年1到6月份,全省PM10平均浓度为11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了28.7%。
污染物排放负荷居高不下,雾霾天数增多,严重程度增强的现实,已成为加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现实基础。
2 步骤
324条社会意见吸纳入草案
从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14年工作要点年内完成项目,到《条例》在人大常委会上首次“过堂”,期间经历了多道步骤。
第一步 2014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提请审议类项目,成立了草案起草工作协调组和起草小组,并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新闻发布会。
第二步 多家媒体、省人大、环保厅网站上公开征集《条例》立法意见;请省环保厅等15家省直部门,分别提出困难、问题,解决的举措、办法的意见建议。
第三步 起草小组梳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内容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大气污染现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省市有关立法经验,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并进行了5次修改。
第四步 书面征求意见、赴地市进行立法调研,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第五步 起草小组对各方面提出的324条意见进行了研究吸纳。此后又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
3 链接
70%代表同提大气污染问题 史上首次
736名安徽省人大代表,516名提出与大气污染相关的议案或建议,在今年初举行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70%的代表提同一问题的议案建议,还是历史上的首次。其中,10个代表团的219名代表提出相关议案16件;297名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建议70件。
晨报记者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