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安徽省商务厅 乙方: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 银行 为了既充分发挥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 的作用,缓解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融资难题,又进一步规范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运作,防范专项贷款风险,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财企〔2014〕1626号文印发的《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经甲、乙、丙三方沟通和协商后,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第四条 省财政厅及甲方委托乙方建立风险准备金专户,与甲方共同管理(预留双印鉴)。风险准备金账户除按本协议规定为专项贷款代偿或全省专项贷款业务终止按规定清算交回省财政厅外不可动用。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根据各合作银行(必须在全省各市均有分、支行)上年末专项贷款份额按比例存放各家商业银行,每年年初调整一次。对风险准备金按协定利率计息,利息收入用于增加风险准备金本金。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风险准备金若调整使用方向或转作其他用途,专项贷款业务终止,风险准备金逐步退出,但甲方、乙方要确保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使尚存的专项贷款余额代偿资金得到保证,至丙方最后一笔专项贷款全部清偿完毕。 二、专项贷款管理 第六条 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应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执行,其中属于乙方、丙方认可的其他的反担保措施须与甲方沟通书面确认后方可运用。 第七条 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执行,对于企业基本情况良好、因特殊情况影响进出口实绩暂时困难的专项贷款存量企业和个别企业基本情况良好、当年进出口业绩突出但上年进出口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由三方沟通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其申请专项贷款。 第八条 申请专项贷款企业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但是乙方及丙方另外要求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应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第九条 企业单笔专项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金额应与企业进出口业绩相适应,以出口退税账户作为反担保的,专项贷款额度原则上参照企业在此之前半年退税额确定,但是最多不得超过500万元。企业单笔专项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书面同意。专项贷款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条专项贷款业务流程; 1. 甲方每年1月底会同省财政厅公布进出口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通过联合年报的台商投资企业名单。 2.专项贷款原则上每月1批,在甲方提供名单内的企业于每月5日前直接向乙方申请专项贷款担保。企业向乙方申请时,可以请甲方及市(县)商务部门在《专项贷款申请书》的“商务部门意见栏”签署评价意见,予以推荐。 3.乙方按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对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审核,自接到企业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向丙方出具《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担保意向函》(以下简称《担保函》),确定企业名称、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反担保措施、贷款银行等。《担保函》同时抄送甲方及有关单位。甲方对乙方推荐企业、担保贷款额度感到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担保函》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调整建议,乙方应予以再调查核定,并及时通知丙方。 4. 丙方收到乙方出具的《担保函》后,按简化操作流程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调查。自丙方收到乙方的《担保函》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额度等。 5. 丙方确定向企业发放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与丙方签订全额保证合同,丙方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乙方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落实反担保手续,出账手续完备后,丙方向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乙方、丙方在对申请专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需要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及征求意见时,甲方及市(县)商务部门应予以配合支持。 三、贷后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贷款发放后,甲、乙、丙三方都要密切关注专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专项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丙方要及时掌握企业资金流量动态,跟踪其出口退税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乙方要密切关注企业的反担保措施的现状及企业其他资产处置动态;甲方及市(县)商务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进出口情况及生产经营动态。无论任何一方一旦发现企业出现可能影响专项贷款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与其他两方联系。丙方应立即提出是否需要冻结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要求企业提前归还专项贷款的书面建议,乙方应立即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经济、法律措施进行财产保全的书面建议交三方商定,由三方的主办部门签署书面意见确定。确定采取法律措施的,由丙方负责办理相应的冻结出口退税账户和宣布提前到期、催收等手续;由乙方代表三方办理相关的财产保全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贷款到期前,丙方应提前通知企业做好到期还款准备,乙方、甲方及市(县)商务部门协助督促落实。 四、专项贷款代偿
第十六条 专项贷款代偿流程:
1. 专项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贷款后1个月,丙方采取了各种措施未能收回的,形成专项贷款呆坏帐,丙方向乙方提交《要求代偿专项贷款的报告》(以下简称《代偿报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下同)清算资料及对企业采取追讨措施的有关资料,要求对至代偿日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按规定比例予以代偿。 2. 乙方审核后有疑问的,应于收到丙方《代偿报告》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没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丙方《代偿报告》20个工作日内,将应由风险准备金代偿部分报甲方及省财政厅核准。 3.甲方审核后有疑问的,应于收到乙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若无异议,应于收到乙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核准通知乙方按规定办理至实际代偿日应由风险准备金代偿专项贷款本息出账手续,乙方承担代偿部分同时代偿出账。 4.若在乙方收到丙方《代偿报告》40个工作日内仍未代偿,且没有书面回复理由,丙方可以从风险准备金账户、乙方有关账户中直接扣划其应代偿专项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专项贷款代偿后,三方要继续采取经济、法律诉讼资产保全措施,追收企业逾期贷款;由乙方牵头组成逾期贷款追收小组,具体沟通协商有关事宜。确定采取法律措施的,由乙方代表三方办理。 追收回来的企业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后,按代偿比例偿还贷款银行、乙方、风险准备金承担的损失。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甲、乙(包括市(县)担保公司,下同)、丙三方都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及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按规定执行的,由此直接造成的专项贷款损失应由其全部承担,主要有: (一)丙方:未按三方商定签署的书面意见及时冻结企业退税账户、造成应扣税款未能扣下、被其他方划走的退税额;专项贷款出现风险或逾期后,未按照三方商定意见,立即采取催收措施致使专项贷款失去收回机会,直接造成的专项贷款本息损失。 (二)乙方:反担保措施不落实担保放贷或未按照三方商定意见,立即采取经济及法律等措施致使专项贷款失去收回机会,直接造成的专项贷款本息损失。 第十九条 对于擅自提高贷款利率、担保费率、乱收费、擅自冻结贷款企业退税账户、贷后监督不力、对代偿后专项贷款追收态度消极等将纳入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担保集团、合作银行的专项贷款业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情况较差的,甲方商省财政厅可以终止其专项贷款合作资格。市、县级担保机构专项贷款担保业务年度考核由乙方会同甲方、丙方进行,连续两年考核情况较差的,将终止其专项贷款担保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 甲、乙、丙三方合作共同努力,确保专项贷款规模不低于风险准备金的5倍,力争达到10倍。乙方要努力争取专项贷款项目纳入中央与地方财政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政策支持范围,降低风险准备金承担专项贷款代偿比例。丙方要创新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对专项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加大信用、服务支持力度。甲方要会同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贷款业务年度考核工作,对专项贷款业务开展得好的担保机构、银行予以表彰奖励。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贷款业务联系协调机制,积极、有效地推动本协议落实。甲方承担专项贷款业务总体联系协调工作。甲方确定财务处、乙方确定业务一部、丙方确定_ 作为主办部门,具体承办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乙方于次月7日内将上月《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担保情况月报表》(表式另定)发送到甲方,丙方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情况月报表》(表式另定)发送到甲方、乙方。乙方汇总各合作银行贷款情况,编制《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情况月度汇总表》(表式另定)发送到甲方、丙方。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做出变动,以及协议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时,甲、乙、丙三方同意本着友好、坦诚、互谅的态度,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乙方各二份。自三方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签字:
乙方: (公章) 签字:
丙方: (公章) 签字:
2014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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