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手枪尾随进校园抢劫 长丰男子被判缓刑

19.05.2017  04:32

据新安晚报报道,傍晚,男子尾随学生进校园,抢走一部手机,后又持“枪”威胁,通过网上支付抢走3500元钱。男子郭某犯抢劫罪,日前被包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经审理查明,郭某今年28岁, 合肥 长丰人。2016年11月4日6时许,郭某在包河区望江路上一学校内,尾随被害人王某至该校男生宿舍楼下,突然从王某身后搂住其肩膀,向王某索要手机。王某害怕郭某伤害自己,遂把自己的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3818元)交给郭某。之后,郭某将王某带至宁国路附近一无人建筑工地,向王某亮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手枪”(经鉴定,郭某所持“手枪”因部件损坏无法进行致伤力检验,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王某被迫从其支付宝账户支取现金500元,后又通过贷款软件借贷3000元交与郭某。

到手的钱很快被郭某挥霍。后王某报警。2016年11月6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仿真手枪1支、仿真子弹10发、苹果6Plus手机1部。后公安机关将手机发还给王某,郭某还赔偿了被害人6000元,同时取得了王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定,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械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73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退还,其他经济损失已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