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工商局以柔性执法方式着力推进合理行政
近年来,芜湖市工商局以强化执法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管理职能、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为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合理行政新模式,将行政约谈、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调解等柔性执法方式融入执法办案,使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该局先后获得全国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先进单位、安徽省烟草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芜湖市2011-2014年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芜湖市“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是着力发挥行政约谈软约束作用,加强事前预防监管。行政约谈属于行政指导手段,该局以此为事前预防监管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发挥行政约谈的软约束作用,加大对经济领域民生热点问题涉及行业、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通过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方式开展行政约谈,有效减轻行政相对人对日常监管的抵触情绪,促使其自觉整改,规范经营。同时能够提高监管效能,可以在不干预、不中断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将相关信息传递给企业,督促其及时中止直至避免违法行为,有助监管模式由传统的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近年来,该局多次针对投诉反映集中、抽检不合格率高的企业开展行政约谈,并取得实效。2012年,该局约谈了市中心一家抽检不合格率高达70%的大型超市,通过列数据、摆事实、讲道理,使企业深受触动,并主动对采购环节进行整顿,清除了9家供货商。在下一季度的抽检中,该企业抽检检测不合格率大幅下降。2013年,该局针对消费者投诉率排名前10位企业的经营问题开展行政约谈,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使这些企业的投诉解决情况得到明显改善。2014年,该局就消费者投诉中反映较强烈的汽车销售企业搭售保险一事进行行政约谈,分析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以及对企业品牌的危害,得到企业的积极回应,部分企业回复已将驻点保险公司人员撤离。
二是着力突出行政听证公正性原则,实现事中程序保障。行政听证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和灵魂。该局在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在作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通过实行行政听证制度,使得行政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得以提升,在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优化行政机关的对外形象,公民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均能得到增强。在办理2013年芜湖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中,该局依当事人申请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在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及行政处罚建议后,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代表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双方互相质证、辩论,最终形成处理意见和建议:因当事人提出的减除其已缴纳的税金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建议采纳当事人按照其广告费用计算其缴纳的税金并予以扣除来确定其广告费金额的意见,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的处罚,将听证前行政处罚建议的40万元罚款降低至15万元。
三是着力倡导行政复议调解促和谐实效,完善事后化解机制。鉴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有助于缓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减少行政诉讼,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该局积极倡导以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化解行政纠纷,并将调解方式结案发展成为一项特色制度。2013年4月,申请人江苏某公司芜湖分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某区工商分局对其虚假宣传案作出的罚款人民币9.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经审理查明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决定优先选择调解处理方式办理该案。在复议机构主持下,争议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将罚款降低至6万元,快捷有效地化解了行政纠纷。该局实施的柔性执法方式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关键在于合理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去处理问题、解决矛盾,体现了在行政管理中真正树立起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并为其服务的工作理念,引导行政机关探索最有益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该局以柔性执法方式着力推进合理行政,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构建起一座由和谐和理解支撑的桥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