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以后开证明不用每次都跑派出所了
还能说出几个类似于“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吗?还能想起你办证时东奔西跑、遭遇很多部门之间反复踢来推去的狼狈样吗?还能记得去年李克强5月6日在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为民服务的那番重要讲话吗?
今天,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终于给出了一个明确说法——以后办事办证,有关部门能核实解决的,就不用去派出所了!《意见》9月1日正式施行。
《意见》明确提出两大原则: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具体来说,这些事可以不再找公安了!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这5件事,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也可以不去派出所了: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文化程度、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公民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需要证明是同一人、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等6类事项,群众只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即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即便需要找公安核查,那也是有关部门的事,咱们仍然可以拒绝跑趟路!
话说回来,有些麻烦省不了,该跑派出所的还得跑,特别是遇到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确实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9类情形: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当然啦,一个坏消息的后面总会有一个好消息,根据《意见》,当你需要开具上述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也不得推三阻四,必须依法办理,这也总算让人省心不少。
去年李克强总理说道,“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对老百姓负责的事情,就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今天《意见》的出台总算是正式迈出了一步,究竟办证办事情况改观有多少,咱们可以且行且看。
此外,细心的你也会发现,少去公安派出所的关键在于平时保存好相关身份证件、有效证明材料,一旦遇到事了能及时拿得出来,否则咱们就是自己给自己添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