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怀孕女职工可不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6.07.2014  20:12
导读: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今日对于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的相关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安徽网讯      炎炎夏日,高温津贴是很多劳动者关注的问题。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今日对于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的相关细则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季节津贴。同时,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