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31.01.2015  18:07
2015年1月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内,可以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 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下列议案:
      1.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
      2.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3.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三、 代表联名提出选举、质询、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议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
      四、 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经代表团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五、 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制定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的主要内容及说明;修改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有修改的具体意见;废止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有废止法规的理由;解释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有解释的具体意见。
      六、 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2.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闭会后交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3.对于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七、 议案列入本次大会议程进行审议后,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八、 本次会议代表团或者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为1月29日上午11时。
      九、 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者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十、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1.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
      2.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3.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4.没有具体内容的;
      5.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信息来源: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