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地方骨干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参与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的通知
各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直属库:
为切实做好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以下简称《预案》)和皖粮检联〔2015〕52号、中储粮皖〔2016〕86号文件精神,经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研究确定,并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备案,现就地方骨干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参与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骨干企业(承租企业)具备条件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参与委托收储的地方骨干企业(承租企业)应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库点中推荐。如被推荐骨干企业有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企业,推荐必须明确指定具体的直属企业。
(一)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无重大消防隐患;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具备租仓储粮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以备租仓储粮调剂使用。
(二)在农发行开户,并提供人民银行无不良记录资信证明;近三年内连续参与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具备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的管理能力,拥有与收储数量相匹配的仓储、检化验和会统计等员工队伍。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储粮库点派出不少于5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其中检化验人员不少于2人,经过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储存保管期间按每万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储粮库点不少于5人的标准向直接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其中驻库负责人、保管员为在职员工,且保管员应经过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向租赁库点派驻的工作人员名单(在职员工需提供社保证明)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与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四)中储粮、中粮、中纺等中央企业已经开展租仓收储或储存政策性粮食的出租企业库点,地方骨干企业不得在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
二、出租企业具备条件
出租粮食仓储设施的企业(出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二)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无较大及以上储粮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作为租赁库点。
(三)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土地、仓储设施等资产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资产无其它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3年。
(四)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报建和验收手续齐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用于出租仓容规模一般在1万吨(含)以上,配备称重能力30吨以上汽车衡和可移动式磅秤,具有不少于2套清理和输送设备,具备粮食水杂、等级和储存品质等检验设备,配备与收购数量相当的机械通风、粮情检测系统、熏蒸设施等能够保障储粮安全的保粮设施。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五)出租企业库点具有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所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六)租赁库点能够进行封闭管理。出租企业库点厂库合一,且不能实施有效物理隔离、无法作为独立区域单独管理的库点原则上不得租赁使用。
(七)租赁库点要及时安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信息系统,并按要求投入使用。
三、资格审核和合同管理
(一)原则上在仓容紧张、粮食产量大的小麦主产区开展地方骨干企业租仓收储工作。
(二)拟租仓收储的地方骨干企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并落实担保要求。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落实担保”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和中储粮直属库三家书面推荐1-2家骨干企业,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和中储粮直属库三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上报(推荐函见附件1-1);市级人民政府向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三家书面推荐1-2家骨干企业,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安排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和中储粮直属库三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上报(推荐函见附件1-2);安徽省旅游(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开展租仓收储,由省国资委向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书面推荐,并落实担保要求,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安排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和中储粮直属库三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上报。
(三)符合规定的出租企业经地方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后向承租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证明,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租企业要对出租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各有关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直属库负责根据地方骨干企业和出租企业及其库点的资格条件,共同负责租仓审核各项工作,在汇总上报库点的同时,将全部审核资料上报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按照“共同定点”有关要求,共同复核确认。
(五)合同签订。在上报租赁库点时,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租赁费用根据不同的仓型条件按每年每吨45元左右的标准执行,并上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市分行和中储粮直属库三家审核确认。在担保措施落实到位后,按照《预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政策性粮油管理办法》要求,中储粮直属库要与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开展委托收储的地方骨干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农发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收购结束验收合格后,中储粮直属库要与地方骨干企业及时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农发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在出库顺利结束、贷款本息结清后,解除风险担保。对骨干企业租仓收储库点在收购、验收、保管、出库过程中因数量短少、质量不符造成损失,或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企业全额赔付,并扣除其相关费用补贴。
禁止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严禁以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油进行担保。
2、严禁中储粮直属库为承租或出租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方担保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
四、确权和公证
在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时,中储粮直属库、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要组织辖区内委托收储企业对其收购并验收合格的最低收购价小麦,进行粮权确认和公证。粮食入仓储存后,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要签订粮权确认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并将粮权确认书复印件悬挂于仓房内,同时在库区采取悬挂、喷涂醒目标识等措施公示粮权。出租企业有义务配合承租企业履行向当地金融机构备案、公证部门公证等措施对租仓收储的粮食进行确权,并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五、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
(一)认真落实空仓核验要求。参与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租仓库点在上报前每一个仓口都必须经过空仓核验。空仓核验工作由中储粮直属库、各地粮食局会同农发行负责落实,空仓核验小组要在核验底稿上签字,留存现场核验的影像、仓房平面图等基础资料,以备后查。收购期间,收购库点形成的空仓容,也须进行空仓核验。
(二)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对于非标准品小麦,要严格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增扣量,小麦不完善粒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质,不得随意凭感官进行检验。租仓收储库点必须使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信息系统和中储粮直属库统一印制的收购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自制的凭证,必须按现场验质检斤数据,当场如实、完整记载原始收购信息,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以防范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中出现偏差。
(三)严肃收购纪律要求。委托收储库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规定,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收购现场要摆放小麦等级标准参考样品。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收购贷款挪作他用。最低收购价小麦要实行分品种、分等级、分仓(廒间)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粮食混装混存,不准露天储存。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数量禁止超过核定的有效空仓容。
(四)扎实做好验收工作。为确保质价相符,中储粮直属库会同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负责数量验收和质量预验收工作。在不影响收购工作的同时,落实“满一仓、验一仓”规定,组织好预验收,原则上不得集中安排验收。收购结束时,预验收工作要基本结束。在预验收的基础上,省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
(五)严格落实监管职责。骨干企业开展租仓收储期间,粮食局、农发行及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按照中储粮皖〔2016〕86号文件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当地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联合驻库监管、联合检查制度。省粮食局、农发行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组成联合巡查组,加强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监督和指导。
(六)做好库存统计和进度报送。被推荐的骨干企业是填报最低收购价收购统计报表的报送单位。各类统计报表须经承租企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盖章,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并对委托收储库点传报的各类报表装订留存备查。
附件1、2及其它相关核验资料,请于5月12日前报送至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仓储管理处(李宏洋邮箱),各市粮食局同时抄省粮食局调控处(155242688@qq.com邮箱)。
附件:1、推荐函
2、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骨干企业租仓收储库点)
安徽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6年5月4日
附件2: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骨干企业租仓收储库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