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未成年人学游泳1人溺亡 另两个小伙伴没呼救还瞒着大人
3名未成年人相约去游泳,结果一人不幸溺亡。另外两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因为害怕,还把溺亡者的衣服和鞋藏了起来。得知真相后,溺亡者的父母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日前,颍上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6月份的一天,早饭后,10岁的小强来到小伙伴辉辉家,相约去钓鱼。刚到沟塘边,他们遇到了正在钓龙虾的小伙伴卫明。由于天气较热,3人商量在沟塘里学游泳。
刚开始,3人在沟塘的浅水区游,感觉游泳并不是很难,他们一点一点地往深水区走。感到不能再往深水区走了,卫明和小强慢慢地往岸边靠。上岸后,他们发现辉辉还在深水区中,而且在挣扎。
这时候,卫明和小强很害怕,没有采取和其年龄相应的救助措施,也没有向大人呼救,后辉辉溺亡。
看到辉辉溺亡,卫明和小强更害怕了,两人商议后,由卫明把辉辉的钓鱼杆扔进沟塘,由小强把辉辉的衣服和鞋藏在沟塘旁的草丛里。而且,回家后,小强向辉辉的家人谎称,辉辉被一个30多岁、骑摩托车的陌生男子带走,不知道往哪里去了。
四处寻找无果,辉辉的父母报了警。第二天早上7点多,辉辉的尸体浮出水面,被人发现并打捞上来。
事情发生后,辉辉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卫明和小强应该担责,于是到颍上县法院起诉,要求两人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辉辉已年满十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具有一定的识别、预知能力,明知自己水性不好仍然下水游泳,对其溺亡存在较大过错。作为监护人的辉辉的父母,放任辉辉去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沟塘游泳,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辉辉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于卫明和小强,法官认为,在辉辉滑入深水区后,他们既没有采取与其年龄相应的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向大人呼救,而是扔掉辉辉的钓鱼杆,藏起辉辉的衣物,且谎称辉辉被人强行带走,给搜救工作造成了混乱,客观上延误了救助辉辉的最佳时机,行为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卫明、小强各承担原告损失的7%,各赔偿原告损失1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颍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