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无缝对接”

16.10.2014  02:12
 
      安徽法院网讯    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是为确保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设立的。2014年10月1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了三起司法确认案件,做到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无缝对接”。
      其中有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发生于2014年2月12日21时许,廖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新家园小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撞到同方向江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及江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无号牌车辆且观察疏忽、未安全驾驶是引发该事故的原因。事发后双方当事人来到设于谢家集交警大队的诉调对接工作室,要求处理该事故。该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宋光瑞首先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陈述及要求,然后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对双方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廖某终于与江某达成“廖某一次性赔偿江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5500元”的和解协议。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谢家集法院依法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中,有着极强的生命力,调解委员会一般都设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和社会大众经常接触的环境里,调解员也是选用在当地信用度较高的人员担任。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调解委员可以较好发挥自身优势,把矛盾和纠纷制止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来说,人民调解的工作也大大减少了法院的工作,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在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这种问题,例如,当事人会问到:我们现在达成了调解,如果事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这就需要司法确认制度加以保障护航,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制度的结合可以最大限度的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是新时期我国司法体制中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