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0号

11.03.2016  12:0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皖政〔2015〕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任务分解通知如下:

一、编制完成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近期建设规划,县城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二、积极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域—市域—县域全覆盖的空间规划体系,探索建立全域覆盖、体系完善、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健全空间规划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方案设计单位,建立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信用档案信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严禁越级、越权审批城乡规划,严禁以非法定规划替代城乡规划,严禁以城乡规划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纪要替代审批机关规划批复文件。对未履行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对不符合上位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县城总体规划审批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审批后,报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将规划成果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备案技术服务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限期改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必须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报送审批时,必须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审批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建设项目现场、规划展示馆等予以公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专家和公众代表,逐步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决议票决制。探索设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九、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严禁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紫线”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严禁超面积规划、超批复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制定或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或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出让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商住比例、配建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变更后,应及时告知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开展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允许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规划核实的技术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城乡规划修改过程中要依法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并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容积率的建议,按审批权限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不得规划建设中心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充实市、县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加强乡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四、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十五、将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等,纳入政府系统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容,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明确专人对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建立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规划和容积率调整记录在案制度,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工作,承担不记录在案的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六、加大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全面推进设区市向县(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十八、加强对党政干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面向基层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鼓励开展城乡规划进社区和乡村活动,提高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担负起牵头抓总责任,相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作为,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