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解读

02.04.2015  18:30

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新常态下审计工作的新定位、新任务和新要求,从10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这是我省首次以省政府名义专门发文部署审计工作,对新形势下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切实发挥审计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现就《意见》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加强审计工作,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对于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审计,可以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可以更好地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可以推进依法行政,为建设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二、  加强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积极主动作为,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二是坚持依法审计、履职尽责原则,揭示问题,反映矛盾,防范风险,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原则,不断健全审计领导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  审计全覆盖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方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首次对审计全覆盖作出了制度性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审计监督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要求实现对预算执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经济责任、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专项资金和国有资源审计全覆盖。这意味着,凡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都要接受审计;凡涉及对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都要接受审计;凡涉及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都要接受审计。

一是实行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意见》规定,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以及税收征管情况每年进行审计,有计划、分步骤实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部门、单位至少3年内轮审一遍,一般部门、单位至少5年内轮审一遍,实现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和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全覆盖审计。

二是实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意见》要求,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分行业按规模划分投资项目审计主体,重大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较大规模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一般项目审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实现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覆盖审计。

三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意见》规定,设区市和省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市级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以及开发区、党校主要负责人等省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授权市级审计机关实施,省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力争实现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轮审一遍。

四是实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审计全覆盖。《意见》要求,以政府审计为主导,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全面整合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力量,采取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每年进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安全完整。

五是实行重大专项资金审计全覆盖。《意见》指出,要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力度,强化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县政府落实监管职责情况的审计,实现对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全覆盖,确保5年内轮审一遍,着力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六是实行国有资源审计全覆盖。《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自然资源,以及重点流域、区域、行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逐步实现国有资源全面审计。适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四、  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主要着力点

意见》要求,把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8个方面作为审计工作主要着力点,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切实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为推进依法治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一是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二是强化审计监督,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注重发挥审计的宏观性和建设性作用,深入分析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扭曲、制度性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抓住问题的规律性、倾向性和趋势性,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着力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意见》强调,要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协调配合情况,促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动各项改革相互促进,整体推进,形成合力。

三是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和资源环境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密切关注经济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房地产市场等情况,揭示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堵塞漏洞、妥善处置和避免损失,维护经济社会安全。

四是加强财政审计。这是审计的“看家本领”,要通过审计促进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意见》强调,要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把钱用在刀刃上。同时,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五是加强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要结合社会建设及相关领域改革,加大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促进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服务公平合理分配,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注重揭示和反映“小官贪腐”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违纪问题,防止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切实发挥好审计作用。

六是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要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深化审计内容,重点关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规划制定、重大决策、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促进理好财、用好权、尽好责,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七是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关键环节,对触及“红线”、“底线”行为和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重大违法违规、经济犯罪和贪污腐败问题,以及重大铺张浪费、国有资产损失、资源毁损和环境破坏等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严格处理,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八是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着力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揭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切实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要揭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办法不衔接、不配套以及不适应、不利于甚至阻碍科学发展等问题,积极提出强化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

五、  严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具体规定。

现阶段,社会各界对屡审屡犯的问题特别关注,要求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为此,《意见》从全面落实整改责任、健全整改问责机制、强化整改跟踪检查、严肃整改问责等方面,对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了整改的责任主体。《意见》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整改,认真加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管、亲自抓。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后,及时制定、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尚未整改到位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计划等。

二是健全了整改工作机制。《意见》强调,市、县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省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等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要建立完善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工作机制。有关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通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和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整改负有督促责任的主管部门要与审计机关建立经常性通报机制,及时通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进度、措施、成效和经验。

三是强化了整改跟踪检查。《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整改清单“销号”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整改销号,年终考核。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情况回访、督促和跟踪检查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是突出了整改问责。《意见》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原因,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六、  强化审计成果利用的主要途径。

审计成果是审计成效的最终体现,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直接决定审计作用的发挥。对此,《意见》明确了审计成果利用的主要途径,为推进审计成果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要健全审计成果利用机制。《意见》指出,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报告、移送和整改督办等重点环节制度,形成部门各负其责、优势互补的审计成果利用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企业审计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考核挂钩。同时,要推动制定落实审计成果利用相关规定,从制度上为促进审计成果利用提供保障。

二是要推进审计成果转化利用。《意见》要求,审计机关要紧紧抓住事关全局的突出问题,对审计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加工提炼,在更高的层次和质量上反映经济社会领域和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从体制、制度等层面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推进政策制度不断完善。

三是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逐步规范公开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结果应当公开,推动实现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审计结果公开后拒不整改的,要加大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七、  创新审计技术和方法的重要举措

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是适应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改善审计信息化工作环境。要求各地在发展电子政务时,加强与审计应用建设发展衔接,为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预留空间。强调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要求。二是要夯实审计信息化建设基础。继续按照国家“金审工程”三期统一部署,完善审计管理、审计作业和审计交流三大平台。加快建设数字化指挥系统、审计数据中心、模拟审计实验室。推进审计指挥中心和移动办公系统建设。三是构建安徽审计数据系统。在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重要行业和领域开展联网审计,积极探索部分省级数据集中行业省、市、县“三级联动”联网审计。采取多种数据收集方式,推进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构建安徽审计信息平台。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信息系统审计。要求审计机关关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功能的可靠性、系统建设的经济性,研究信息系统缺陷导致的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等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关注“数字安徽”相关规划政策的落实、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推进“数字安徽”建设。

现阶段,审计工作任务繁重和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要实现审计全覆盖目标,切实履行好审计职责,必须加强管理、创新举措。为此,《意见》指出,一要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深入开展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加大事中审计力度,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探索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和外聘专家制度。二要创新审计管理。审计机关要以实现审计全覆盖为目标,积极探索多视角分析、多专业融合、多方式结合、多技术运用的审计管理模式。创新组织方式,统筹省、市、县三级审计资源,探索大兵团作战模式,推行扁平化管理,上下联动,整体作战。三要创新审计技术。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

八、  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保障措施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以修订或废止。

意见》强调,要加强审计工作联系。审计机关与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推动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审计预警功能,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早发现问题、自觉改正问题、主动防止问题、最大限度不出问题,努力把审计监督成果转化为服务成果,把审计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

意见》要求,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税务、工商、国资、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在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九、  加强组织领导和审计队伍建设的对策途径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覆盖要求,完成省委省政府审计工作部署,关键在人。《意见》要求,要加强对审计工作领导,抓好审计队伍建设,努力打造审计“铁军”,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意见》明确要求,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这是法律的规定,是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是维护审计独立性。为了及时、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公开结果,《意见》指出,市、县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是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意见》指出,市、县政府要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将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重点用于加强审计机关专业力量。严把进人关口,加快审计队伍专业化进程,提高法律、计算机、工程等专业背景人员比例,提高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比例,提高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提高能够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人员比例。规定了审计机关负责人任职条件,要求审计机关负责人必须具有财经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审计、财税、金融、财务、会计等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审计、会计、财税、金融等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职)业资格。

四是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意见》要求,严格审计人员职业准入,规定招录审计人员可以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建立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审计人员职业保障。

五是加强审计队伍作风建设。落实“严、细、深、实、快”的要求,从严管理审计队伍,打造审计“铁军”。《意见》还指出,审计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六是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意见》要求,完善审计关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述职等制度;市、县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下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七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和财务人员人才库。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重视和支持内审协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