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余焰炉辞职请求的决定

24.09.2016  00:09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限,余焰炉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余焰炉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信息来源:人选委任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