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限,余焰炉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余焰炉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信息来源:人选委任免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余焰炉辞职请求的决定 -
合肥00:09 24.09.2016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