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玉贤辞职请求的决定

08.08.2014  11:23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胡玉贤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胡玉贤的辞职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信息来源:信息处